服務章則

閣下使用恒生 e-Banking 服務(「本服務」)前,請先細閱下列章則。閣下一經登記使用本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接納下列所有條款並同意受其約束。

1. 服務

  1. a.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如文意允許或規定,亦包括本行之繼承人及承讓人)將根據本章則並透過任何由本行或他人代表本行建立、運作及 / 或維持之互聯網網站(「互聯網網站」),不時提供網上銀行服務及設施(「本服務」),以便客戶(「客戶」)向本行發出網上指示及與本行聯絡,以便進行銀行事務、投資、理財或其他任何性 質的買賣交易,及獲取本行及 / 或匯豐集團成員提供之服務、產品、資料、貨物、利益及優惠。

     

  2. b.

    本服務只會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內合法容許之情況下提供。本服務與本服務有關之資料並不擬提供予其他司法管轄區之人士使用。進入此等網頁之人士應留意並遵守任何適用之限制 。

     

  3. c.

    作為本服務之一部份,本行可透過任何互聯網網站提供由任何本行以外人士(「資料供應商」,亦包括向資料供應商提供資料之任何人士)提供及/或刊發的一般理財及市場資訊、新聞服務、市場分析及市場推廣資訊(合稱「第三方資訊」),及以任何形式、媒介或途徑,提供由資料編製之報告(「報告」)。

     

  4. d.

    本行有權決定並不時修訂所提供之本服務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1.   i.

      隨時增加、修改或削減本服務;

       

    2.  ii.

      制訂或更改使用本服務之限制,例如客戶使用本服務進行任何買賣交易或任何類別之買賣交易之每日最高或最低交易限額;及

       

    3. iii.

      指定及更改本服務之日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服務類別或交易之每日截數時間。本行於適用之每日截數時間後接獲之任何客戶指示,將被視為於下一營業日收到。本行可根據不同時區之市場運作時間,指定本服務的營業日及每日截數時間。

       

    4. iv.

      若客戶於本行不時指定的期間內並無使用有關服務,本行可將轉帳限額(不論是否由客戶或本行指定) 調低或重新設定至較低數額或減低至零。

       

  5. e.

    本行可要求客戶就使用本服務而指定或登記專用戶口。

     

2. 適用條款

此服務為客戶提供額外途徑以運作戶口、進行交易與買賣及不時使用本行及 / 或匯豐集團其他成員不時提供的服務、產品、資料、貨品、利益或優惠。使用此服務進行的交易與買賣,須受本章則及本行發出的其他有關條文限制,包括在現時提供此服務的本行互聯網網站上發布的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所有其他規管有關戶口、交易、買賣、服務、產品、 資料、貨品、利益或優惠的條文,將繼續適用,但若與本章則有任何歧異,須以本章則為準。

 

3. 使用服務

  1. a.

    倘屬個人客戶,本服務僅供該客戶專用。倘屬非個人客戶,則該客戶須按照本行所規定之程序指派經本行准許之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倘客戶為獨資經營公司,則包括該獨資經營者)使用本服務(「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而本服務僅供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任何其他人士概無權使用。

     

  2. b.

    客戶及/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本服務前,須首先在網上登記,或以其他本行不時指定之方式登記,並表明接納使用本服務所須遵守之一切條款,客戶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並須提供本行合理地指定作為識別客戶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身份的資料。

     

  3. c.

    一經登記使用本服務,客戶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保證就本服務而提供予本行之所有資料乃屬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

     

  4. d.

    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得使用或在知情下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服務、第三方資訊及 / 或報告作任何非法目的或活動 。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如察覺此等情況,應盡快通知本行。

     

  5. e.

    本行為回覆網上查詢而透過互聯網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之任何匯率、利率、買賣報價或其他價格資料乃僅供參考之用,而不具任何約束力。儘管本行曾提供不同之利率、匯率、報價及資料,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一經接納本行就有關交易而提供之任何利率、匯率、報價及資料,即對其具有約束力。

     

  6. f.

    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認經由互聯網傳送之指示、資料或通訊,可能會出現時差。

     

  7. g.

    當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或進入恒生智能助理HARO(「智能助理」)及相關頁面,將代表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已知悉且同意以下條文:

     

    1. i.

      使用智能助理須受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及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當中所列出之條款規範。於登入本服務後使用智能助理同時須受本章則之條款規範。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智能助理,即表示接受並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2. ii.

      智能助理是全自動化服務,對一般查詢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資料並不構成任何產品或服務的要約,亦無意提供專業投資或其他意見。

       

    3. iii.

      對話内容將會被分析,用作提升智能助理準確度及質素,以及提供銀行服務之用。

       

    4. iv.

      如透過智能助理使用銀行服務,於填寫指定表格或透過智能助理進行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所指示的戶口查詢及銀行交易時,智能助理有機會要求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故智能助理可以存取儲存於本行的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的戶口及個人資料以進行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所指示的戶口查詢、銀行交易及提供銀行服務之用,但智能助理並不會存取或記錄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的登入名稱及密碼。

       

    5. v.

      與智能助理的對話内容及指示資料將會被保留十二個月。表格資料會被保留兩星期的時間。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於對話後的六十天內自行查閱登入本服務後的對話紀錄。

       

    6. vi.

      上述所有資料會被傳送到及儲存於本行及獲授權的第三方在海外處理。在送出你的資料前,請細閱我們的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及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7. vii.

      每個對話將會被分配一個對話編號,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透過客戶服務熱線以此編號查詢有關對話的詳情及要求將銀行交易指示以外的相關對話內容從系統中刪除。

       

4.使用者名稱、密碼、保安編碼及保安措施

  1. a.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遵照本行於網上或以其他途徑提供之指引,選定任何使用者識別名稱(「用戶名稱」)、密碼(「密碼」)及任何由本行不時指定之識別資料或保密問題及答案(「識別資料」),以便識別使用本服務者之身份。本行可能要求客戶及( 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選定多於一個用戶名稱、密碼及/ 或識別資料。

     

  2. b.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隨時按本行不時指定之方式更改任何密碼或( 倘適用 )任何識別資料,惟任何更改須於本行接納後方為有效。除得到本行同意外,不得更改用戶名稱。

     

  3. c.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要求客戶及( 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 利用保安編碼(由保安編碼器產生之一次性密碼)以使用服務,客戶及( 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自行負責向本行申領或登記有關之保安編碼器(用以產生保安編碼之電子裝置,包括實體保安編碼器或電子版保安編碼器)或補領在獲發保安編碼器後而遺失或失效之保安編碼器。

     

  4. d.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以真誠行事,並採取合理措施將全部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保安 編碼器 及保安編碼保密。無論任何時間或情況,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均不得將任何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及 / 或保安編碼向其他人士披露,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士管有或控制保安編碼器 。

     

  5. e.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妥善保管全部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保安編碼器及保安編碼,及接駁本服務所用的任何設備或密碼(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電腦、儲存數碼證書的聰明卡或有關個人密碼),並確保其安全和保密以防止欺詐行為。尤其,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

     

    1. i.

      銷毀任何印有密碼的文件;

       

    2. ii.

      切勿讓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任何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保安編碼器及/ 或保安編碼;

       

    3. iii.

      絕對不可將任何用戶名稱及/ 或密碼及/ 或識別資料寫在任何使用本服務所需的裝置之上,或其他經常與此等裝置放在一起或放在附近的物件上;及

       

    4. iv.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錄任何用戶名稱及/ 或密碼及/ 或識別資料,而不加掩藏。

       

  6. f.

    倘任何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及 / 或保安編碼不慎或未經授權而為其他人士知悉,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負全責。而任何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保安編碼器或保安編碼被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用途之風險,亦概由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擔。

     

  7. g.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如發現或懷疑任何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及 / 或保安編碼為未經授權人士所知悉,或遺失保安編碼器 , 或保安編碼器為任何未經授權人士管有或控制,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用途,須盡快親身通知本行,或以電話或根據本行不時指定之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可要求客戶以書面確認所提供之資料)。在本行實際收到該等通知前,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就任何及所有因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本服務或作未經授權用途負責。

     

  8. h.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不時查閱本行提供的保安提示,並及時遵守本行於網上或以其他途徑不時列明之使用本服務的有關保安措施。

     

5. 指示

  1. a.

    客戶或(倘屬非個人客戶)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於登入本服務及向本行發出網上指示前,須先鍵入任何一個或多個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及/ 或保安編碼。就本服務而發出之指示必須按本行不時指定之方式進行及於本行實際收到後,始視為經由本行收妥。

     

  2. b.

    倘屬非個人客戶,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共同及個別承擔本章則所述之責任及義務,而本行根據所收到之指示進行之所有交易於各方面對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均具約束力。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按照指示於有關戶口作出提存。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確保有關指定戶口具備充足款項或已作妥信貸安排以執行任何指示。本行不會就因存款及 / 或信貸額不足而未予執行之任何指示所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任何後果承擔責任。然而,在存款或信貸額不足之情況下,本行可全權酌情執行任何指示而毋須事先獲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同意或向彼等發出通知,而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對因此而產生之任何透支、墊支或借項承擔全部責任。

     

  3. c.

    任何提供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及/ 或保安編碼並與服務有關 之指示一經發出,如未得本行或相關之匯豐集團成員同意,概不得廢除或撤回。所有此等已作出之指示,不論由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聲稱為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人士發出,如經本行或相關之匯豐集團成員以真誠予以理解及執行後,即不可撤回及對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具有約束力。除核對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用戶名稱、密碼、識別資料及/ 或保安編碼,本行及相關之匯豐集團成員並無責任核證作出該等指示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權,或此等授權之真確性 。

     

  4. d.

    本行祇會執行其認為合理可行之指示,並將遵照其正常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

     

  5. e.

    本行將在網上發出已收訖指示及 / 或已透過本服務執行交易之通知或確認。此等通知或確認一經傳送,即視為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經已收到,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負責查核該等通知或確認。倘在收取同類通知或確認通常所需之時間內尚未收到有關通知或確認,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有責任向本行查詢。

     

  6. f.

    於互聯網網站提供有關任何賬戶或交易之資料均僅供參考之用。除非能提供相反證明,否則概以本行對此等賬戶及交易以及任何使用本服務之紀錄為準。

     

  7. g.

    本行有權執行任何付款及要求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按本行所訂明之貨幣進行付款。倘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須按本行在當時有關外匯市場之當時匯率而釐訂之匯率進行,有關匯率對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而言,均屬確定無疑,並具有約束力。

     

6. 費用

本行保留可就使用及 / 或終止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就提供保安編碼器徵收費用)而收取費用及調整此等收費之權利。本行可不時釐訂任何有關之收費及於該等收費生效前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如客戶於生效日期或以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此等收費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本行並將指定向客戶收取費用之方式及相隔期間。

 

7. 客戶之確認、承諾及責任

  1. a.

    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提供本行為提供本服務而不時合理地要求之資料。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亦應確保在任何時間向本行提供之所有資料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及 ( 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地址及其他聯絡資料。 客戶及/或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明白本行會依賴客戶及/或e-Banking 指定使用人所提供的資料。

     

  2. b.

    客戶及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如適用)明白本行需要並獲授權在匯豐集團內部或與本行就此服務使用的任何機構或代理人或第三方處理、共享、儲存或傳遞有關客戶及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如適用)的戶口及 / 或本行代客戶及 / 或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執行交易的資料。本行承諾會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上述資料的處理、共享、儲存或傳遞,並將盡力在匯豐集團內部對該等資料嚴加保密,除非(a) 任何適用法律、條例另有規定或應任何公共或監管機構作出要求;或(b) 為防止詐騙而須予以披露;或(c) 本行認為提供此服務時有必要作出披露。

     

  3. c.

    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得或不可試圖解構、還原、翻譯、轉換、改編、改動 、更改、添加、增添、刪改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或進入本服務之任何部份或任何互聯網站及當中組成之任何軟件。

     

  4. d.

    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確認有責任自行透過其慣常之買賣渠道,獨立決定買賣之市價及利率或匯率;並有責任在依賴任何第三方資訊及 / 或報告或據此行事前,自行予以核證。彼等亦有責任就使用本服務、第三方資訊及報告、本章則及進行之任何買賣交易在所有適用法律下對客戶可能產生之影響,尋求法律、稅務及其他方面的獨立專業意見。

     

  5. e.

    除第 7 條之其他規定外,倘屬非個人客戶:

     

    1. i.

      就本行提供本服務、履行、行使及保持本章則所述之責任、權力及權利,本行可要求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簽署本行認為必須或適宜之任何表格及 / 或文件,提供任何資料及履行有關行為。

       

    2. ii.

      客戶確認,在客戶及 / 或本行所設定使用本服務之任何每日限額或其他限制之規限下,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發出指示,以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方式操作任何及所有指定戶口(包括但不限於自指定戶口中提取及 / 或轉撥款項予其本身及 / 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供其本身使用及為其利益)。客戶授權本行按照本章則執行所有指示,並確認本行並無責任核證任何指示是否恰當或正確。

       

    3. iii.

      客戶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不時監察及控制本服務之使用,委任及更改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及指定戶口,以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本服務被未獲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之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就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於指定戶口扣除、提取或轉撥之款項設定每日最高限額或其他限制。

       

    4. iv.

      客戶可指定任何指定戶口,授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透過使用本服務(而不得透過任何其他方式)單獨操作該等戶口,不論現時就操作此等戶口 ( 包括任何交易限額 ) 有任何適用之相反條文或協議。為避免疑慮,任何該等相反條文或協議應被視作修訂至可使本第 7(e)(iv) 項條文具有效力。

       

    5. v.

      客戶保證其擁有全部權力及權限以接納本章則及履行本章則所述之責任,亦保證已採取一切必須之公司或行政措施就接納本章則,履行其責任及使用本服務作出授權。客戶進一步保證該等接納、履行及使用與其公司組織文件之任何規定並無抵觸或衝突。

       

8. 知識產權、第三方資訊及資料供應商

  1. a.

    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認及同意本服務、第三方資訊、報告及其形式、格式、模式或編製之方式、選擇、配置、展示及表達方式(統稱「保密資料」),均屬本行及有關資料供應商之商業秘密、機密及所有權財產。

     

  2. b.

    除本章則另有明文許可外,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得,及不可試圖:

     

    1. i.

      出售、轉讓、披露、轉達、出讓、批租、分租、分享、借出、分派、傳輸、廣播、電纜廣播、傳閱、下載、複製、複印,或在其他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發放任何保密資料,或將任何保密資料作商業用途;

       

    2. ii.

      將保密資料上顯示之任何所有權標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告)移除、塗掉、擦去、遷移或更改;或

       

    3. iii.

      將保密資料與任何其他程式結合或合併。

       

  3. c.

    以下之披露限制並不適用於任何保密資料:

     

    1. i.

      法律強制規定之披露,惟只限於法律規定之範圍,及在客戶或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向本行發出要求披露之書面通知後;或

       

    2. ii.

      本行已書面明確同意有關之披露。

       

  4. d.

    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同意有關保密資料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關版權、專利權、商標、服務標記、所有權財產、商業秘密及專有作品,均屬本行及有關資料供應商之獨家財產。此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除根據本章則使用本服務、第三方資訊及報告外)均不得轉移或轉讓予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亦不得作出顯示其持有任何此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之任何聲明或作為。

     

  5. e.

    資料供應商可就由其提供之任何第三方資訊不時制訂有關之條款,並將事先通知該等條款之生效日期。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於條款生效當日或之後使用該等第三方資訊,即表示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接納該等條款。

     

  6. f.

    互聯網網站之第三方資訊及報告祇作資料及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擬提供專業投資或其他意見或用作買賣或其他用途。

     

  7. g.

    本行或任何資料供應商對任何第三方資訊或報告之次序、準確性、真確性 、可靠性、充裕程度、時間性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適宜作任何用途概不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

     

  8. h.

    第三方資訊將按其供應時之形式提供,並列明直接提供第三方資訊予本行之資料供應商名稱。本行不會就任何資料供應商提供之第三方資訊註明或表示任何意見,亦無責任對有關第三方資訊進行檢查或核證。

     

  9. i.

    本行不會就本服務、第三方資訊及 / 或報告之提供或暗示作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本行之僱員或代理人或資料供應商亦未獲授權發出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

     

9. 本行之責任

  1. a.

    本行將根據適用於本行之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告、應用守則及現行市場習慣,採取合理可行之步驟,以確保與本服務有關之系統已裝置足夠之保安設施,並於系統運作時,對有關風險予以監控。

     

  2. b.

    本行、任何匯豐集團成員或任何第三方資訊供應商,概不保證或聲明本服務、第三方資訊報告不含有任何對客戶及 (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硬件、軟件或設備造成不利影響之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式。

     

  3. c.

    本行會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提供予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保安編碼器能按所需使用服務。如任何保安編碼器未能正常操作,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立即通知本行,而本行就該等保安編碼器之唯一責任,乃免費為客戶更換另一部新的保安編碼器(或安排新的電子版保安編碼器),惟須(i)若為實體編碼器,在發現故障後 90 天內將欠妥之保安編碼器送回本行及(ii)本行滿意地認為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對保安編碼器未能正常操作沒有任何錯失或疏忽。除本條文第9(c)項指定之責任外,本行對保安編碼器並無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反任何隱含條款例如任何保安編碼器之質素、商業適售性或對特定目的之適用性。此外,倘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未能按照本行之指示或建議妥為保管及 / 或使用保安 編碼器 而導致或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本行亦不會負任何責任。

     

  4. d.

    除非引用第 10(b) 項條文,或由於本行、任何匯豐集團成員、其各自之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有關之賠償僅限由此直接引致之合理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或有關之交易金額(以較低者為準),本行或任何匯豐集團成員概不會就由以下所引致之後果,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1. i.

      由客戶(或倘屬非個人客戶,則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其他不論是否獲授權之人士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保安編碼器 )及 / 或取得任何資料;

       

    2. ii.

      在提供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保安編碼器產生保安編碼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中斷、延誤或失效)、傳送與本服務有關之指示或資料或與互聯網網站連線時因任何行為、遺漏或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網絡失靈、提供服務之第三者之作為或不作為、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操作故障、干擾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 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出現任何干擾、截取、中斷、延誤、損失、無法提供資料、毀壞或其他故障;及

       

    3. iii.

      透過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之系統、設備或儀器傳送及 / 或儲存任何與客戶、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本服務及 / 或客戶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依據本服務進行買賣交易有關之資料及 / 或數據。

       

  5. e.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任何匯豐集團成員或任何資料供應商,概毋須對客戶、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偶發性 、間接、特殊或相應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使用、收入、利潤或儲蓄方面之任何損失負責。

     

10. 客戶之責任

  1. a.

    除非引用第 10(b) 項條文,否則因客戶、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獲得授權)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保安編碼器)及 / 或因使用本服務取得任何第三方資訊或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而引致之後果,概由客戶及(倘適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全部承擔。

     

  2. b.

    根據第 4(f) 項條文之限制,及本行合理地認為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並無疏忽、欺詐或錯失,則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毋須就下述原因引致本服務被未經授權交易而產生損失或資金錯置負責:

     

    1. i.

      若本行採納第 9(a) 項條文之風險監控措施而能避免之電腦罪行

       

    2. ii.

      本行之人為或系統失誤;或

       

    3. iii.

      因本行、本行之職員或僱員疏忽而導致之未有付款或錯誤付款。

       

  3. c.

    除非引用第 10(b) 項條文,或由於本行、任何匯豐集團成員、任何資料供應商及其各自之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客戶須承擔(及倘屬非個人客戶,則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共同及個別承擔)賠償本行、任何匯豐集團成員、任何資料供應商及其各自職員及僱員因提供服務、第三方資訊及 / 或報告或行使或維持本行在本章則下賦予之權力及權利所招致之任何法律行動 或訴訟而承受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形式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

     

11. 修訂與終止

  1. a.

    本行可隨時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服務或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使用權,而毋須給予通知或理由。

     

  2. b.

    客戶可向本行發出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之事先書面通知而隨時終止使用本服務。

     

  3. c.

    為使本章則之所有規定之涵義有效,本章則之所有條款在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及 / 或使用本服務時仍然有效,並且於有關之暫停或終止後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包括但不限於第 3(b) 、 4 、 7 、 8 、 9 及 10 項條文。儘管有此等暫停或終止,只要本章則乃與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仍須履行之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有關,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將仍須繼續受本章則約束。

     

12. 抵銷及留置權

  1. a.

    本行可隨時及毋須另行通知下,動用客戶之任何戶口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任何戶口(不論以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名義,或以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及任何其他人士之名義開立)中任何貨幣之任何貸方結餘,作為償還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根據本章則欠付本行之任何債項(不論以任何身份及屬實際或或然債項,亦不論是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本身虧欠或是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連同任何其他人士虧欠)。

     

  2. b.

    本行有權行使留置權扣留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存放於本行或由本行持有或控制之所有資產, ( 不論本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或其他理由接受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託管 ) 。本行有權出售此等資產,用以償還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虧欠本行之債項。

     

13. 修訂

本行可隨時及不時修訂本章則及 / 或加入額外條文。本章則之任何修訂及 / 或增補在本行向客戶,如客戶有委任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則向客戶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發出合理通知,而有關通知可在互聯網網站發佈,或按照本行認為合適之方式展示、公告或刊登即會生效。倘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在修訂生效當日或之後繼續維持或使用本服務,則有關修訂將對彼等具有約束力。若本行要求客戶確認接受本章則之任何修訂及 / 或加入之額外條文,客戶授權及指示本行可接受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代表客戶確認接受有關之修訂,而客戶亦須因此而受到約束 。

 

14. 通訊

  1. a.

    本行可不時根據本章則就發出各類通知訂明其通知之形式(不論為書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及通訊模式。

     

  2. b.

    凡由專人交付、以郵遞、傳真、電傳或電郵發送之通訊,在以專人交付客戶(專人送遞)時,或留交於客戶最新向本行以書面通知之地址,即視作送達論;如以郵遞寄發,如地址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者,則在投遞 48 小時後視作寄達;如地址位於香港境外者,則在投遞七日後視作寄達;又或以傳真、電傳或電郵方式送遞,則在發送至客戶最新通知本行之傳真或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後立即視作送達論。由客戶向本行發出之所有通訊,須在本行實際收到時方視作送達。

     

15. 條文之獨立性

本章則之各項條文均為獨立及可予分割,如在任何時間,上述任何一項或以上之條文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在任何方面屬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餘下條文之有效性 、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受到影響或損害。

 

16. 豁免

本行於行使本章則賦予之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時之任何作為、延遲或遺漏,均不得影響其後或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權力或補償權。本章則賦予之權利及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行使,及不會與法律規定之任何權利及補救措施排斥。

 

17. 其他事項

  1. a.

    若有關指定戶口為聯名戶口,本章則所述之「客戶」,乃指所有及每一聯名戶口持有人。所有客戶均受本章則約束,並就使用本服務進行之買賣交易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

     

  2. b.

    在本章則中:

     

    1. i.

      「個人客戶」指以個人身份在本行開立戶口或獲得本行其他服務之個別人士;

       

    2. ii.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單數用語包含複數涵義,反之亦然。單一性別用語亦包含各性別的涵義。

       

    3. iii.

      「客戶」如屬全東商號,乃指東主;如屬合夥經營,則指合夥經營中現時及日後加入之合夥人;倘屬法團,則包括其合法承繼人,在其他情況,則包括個人客戶、東主或合夥經營公司各合夥人之任何遺產代理人或合法承繼人;

       

    4. iv.

      「交易」指本行按照或因應客戶或(倘屬非個人客戶)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論其本身或代表客戶)向本行發出之指示而進行之任何轉撥、提取、存入、交易、買賣或行動 ;

       

    5. v.

      「指定戶口」指所有已登記及 / 或可使用本服務之戶口,如屬非個人客戶,包括客戶(不論以客戶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名義)指定以使用本服務之任何戶口;

       

    6. vi.

      「人士」指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7. vii.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單數用語包含複數涵義,反之亦然。單一性別用語亦包含各性別的涵義。

       

  3. c.

    本行可委任任何人士為其代理(包括任何債務追討代理或律師)以追討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所欠付本行之任何或所有債項,而客戶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承擔本行因此而合理產生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

     

  4. d.

    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認及同意,本行可按照聲明、通告、通知或章則所載本行就個人資料使用及披露之一般政策,向任何人士披露有關彼等之所有個人資料作有關政策所述之用途。

     

  5. e.

    除客戶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 , 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8.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 a.

    本服務及本章則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管轄,並須按其詮釋 。

     

  2. b.

    本行、客戶及(倘適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惟本章則亦可在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19. 適用文本

本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最近更新: 09/2018